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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资质最新办理条件

免费咨询电话:13718107382(微信同号)      发布时间:2024-04-25      来源:资八戒    

无船承运人资质最新办理条件:
1、连续经营3年以上;
2、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连续3年年均纳税收入达400万元或年均开票额达4000万以上。
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无船承运人是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以及内陆运输,经营中转站或内陆站业务,但并不经营船舶的承运人。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专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已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海运条例》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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