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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文!严惩无资质承揽工

免费咨询电话:13718107382(微信同号)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资八戒    

根据《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1、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职工之家B座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公司将上述工程的机电劳务作业分包给了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为4046921.1元。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构成将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

2、中建城建公司为通州区马驹桥镇国家环保产业园区多个地块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城建公司将上述工程的机电劳务作业分包给了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为471万元。

原文如下: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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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书详情显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职工之家B座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公司将上述工程的机电劳务作业分包给了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为4046921.1元。合同中约定由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锈钢管、卫生洁具等主要建筑材料,计取了主要建筑材料款。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构成将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0.625%的罚款,罚款额为25293.26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的违法主体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控股大股东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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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2022年8月,中建城市建设发展公司也因为违法分包,被北京市住建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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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中建城建公司为通州区马驹桥镇国家环保产业园区多个地块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城建公司将上述工程的机电劳务作业分包给了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北京市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为471万元。

北京住建委认为,中建城建公司已构成将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由于违法情节一般,未发现有适用较轻或严重处罚的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于一定金额的罚款。

中建城市建设发展公司作为一家国企和老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专业队伍和技术水平毋庸置疑,大多数高管对建筑行业的共同遵循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很多人都耳熟能详,但就这样还能屡次违法被罚,不能不令人反思。

据河南省当地媒体报道,2022年3月29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公告称,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根据相关法规,将2022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名单,公布于众。

此次,河南省人社厅公布的该省2022年第一批联合惩戒对象,共有8家企业,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单也赫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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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显示,该8家上“黑名单”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数共计1616人,这8家企业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为6128万元。合计每人3.8万元。

拖欠金额最多的,就是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他一家就共拖欠了464个农民工的工资,合计拖欠的工资数额为2527万元,占总额的三分之一强,成为河南省当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最多的施工单位。

由此,中建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成为河南省为数不多的“联合惩戒对象”中的央企施工单位。所谓“联合惩戒对象”,也就是媒体经常说的“黑名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单位,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相关部门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进入、税收优惠、评级评先以及交通出行等多方面,予以相应地限制。

所以,有关部门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列入惩戒名单,且予以公布,其目的就在于通过适当惩罚当事主体,给市场以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据信用中国(湖南岳阳)官网显示,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被通报处罚,罚款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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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信用中国(湖南岳阳)官网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5日,平水罚字﹝202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挂靠施工”。

经调查查明,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资质出借给平江县虹桥镇向阳村的李*辉个人,允许李*辉以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投标“平江县英家冲河中山安置区河段改河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以¥9780129.456元的价格中标,并由李*辉个人以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项目进行挂靠施工的事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平江县水利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81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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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网

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公司创建于1964年,目前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是国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主要从事大坝、电站厂房、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堤防加固、水库处险、涵洞隧道、河道疏竣、排水等工程项目的施工。

个人未取得资质承揽装饰装修工程,被罚款数万元!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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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姓名:方X

身份证号:321027XXXXXXXX4514

经查,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建设中,方X安于2016年6月承揽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合同金额为680万元。方X安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6月16日向X安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14-4号),方X安于2022年6月21日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为由提出听证申请。因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方X安于2022年7月14日撤回听证申请,同时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书。经研究,方X安提出的减免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方X安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处罚款68000.00(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1日

被处罚人姓名:赵X

身份证号:512922XXXXXXXX1616

经查,赵X能于2016年4月以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石材、涂料装饰工程,该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赵X能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6月16日向赵X能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14-3号),赵X能于2022年6月21日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为由提出听证申请。因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赵X能于2022年7月14日撤回听证申请,同时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书经研究,X能提出的减免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赵X能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处罚款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1日

被处罚人姓名:邓X友

身份证号:512922XXXXXXXX1616

经查,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向赵从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允许赵X能(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石材、涂料装饰工程,该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赵X能于2016年6月将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方X安(个人),分包合同金额680万元。在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屋面钢结构玻璃雨棚使用方矩管壁厚未达到施工设计图要求。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三个行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43.4万元的罚款。X友作为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违法行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6月16日向X友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14-2号),邓X友于2022年6月21日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为由提出听证申请。因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邓X友于2022年7月14日撤回听证申请,同时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书。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对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对邓X友提出的减免事项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邓X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43.4万元×0.05=2.17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1日 

被处罚单位: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92884173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颐园小区颐园里24-27栋3号商铺

经查,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向赵X能(个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允许赵X能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石材、涂料装饰工程,该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2016年6月,赵X能将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方X安(个人),分包合同金额为680万元。在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屋面钢结构玻璃雨棚使用方矩管壁厚未达到施工设计图纸要求经云南正元安泰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复核,未发现雨篷钢构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及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问题,建设单位已从结算中扣除材料差价。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三个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6月16日向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14-1号),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为由提出听证申请。因云南省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于2022年7月14日撤回听证申请,同时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书。经研究,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减免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一、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1000万元×0.02=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二、违法分包的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680万元×0.005=3.4万,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

三、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1000万元×0.02=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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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

 

建质电〔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重大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部署,针对近期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集中用两年左右时间,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健全管控体系。认真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严格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加强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审批、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

  2.排查安全隐患。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

  3.狠抓隐患整改。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各地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现闭环管理,逐项跟踪整改落实。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整顿,确保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严格落实手册要求。加快编制印发地方手册和企业手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手册要求。要把贯彻落实手册与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手册制度落地见效,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手册有关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落实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手册要求落实到每道工序、每名员工、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强化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2.强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加强临时用电管理,强化楼板、屋面、阳台、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边等部位保护措施,做好高空作业、垂直方向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安全防护,切实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3.提升安全技术防范水平。鼓励工程参建单位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鼓励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智能化管理水平。

  4.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工程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事故风险特点和工程所在地可能存在的泥石流、滑坡、内涝、台风等风险,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装备和抢险救援设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大力整顿违反建设程序行为。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应招尽招,不得规避招标。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边审查、边设计、边施工”

  2.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揽工程,不得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建设单位应将质量检测业务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曝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处罚信息。

  4.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各地要抓紧完成“两违”专项清查,重点对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优先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分级分类妥善解决。要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规律,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不得以会议审议等非法定程序代替相关审批。要落实建设资金,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

  2.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3.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实施方案报送我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我部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治理行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工作机制,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压实责任,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治理行动与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提高监管效能。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强化监管力量支撑。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衔接,促进监管数字化转型,提升监管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建筑工人安全素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建造方式转型,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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